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7 15:49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1号


当事人:安化县长塘镇超记家常美味餐馆

主体资格证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H28BWX9

住所(住: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姚*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2022年2月24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

经查,当事人投资11万元于2021年12月初装修自有门面,面积100平方米,2021年12月29日正式开门营业,营业时间每天下午5点至次日凌晨2点,主要经营烧烤、夜宵、小食杂、酒类。其中,猪肉进价12元/斤,烤五花肉售价4元/串;牛肉进价48元/斤,烤牛肉售价2元/串;香干进价1元/块,烤香干售价3元/串;茄子进价5元/斤,烤茄子售价12元/个;辣椒进价11元/斤,烤辣椒售价3元/串;韭菜进价10元/斤,烤韭菜售价2元/串;鸡腿进价28.8元/斤,烤鸡腿售价10元/个;鸡翅进价24.9元/斤,烤鸡翅售价10元/个;河粉进价4元/斤,炒河粉售价10元/份;大米进价39.8元/包,炒饭售价10元/份;鸡蛋进价21.9元/板,啤酒售价3元/瓶,可乐、雪碧售价3元/瓶,王老吉售价4元/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并提交许可证办理相关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九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复查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9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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