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5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7 15:49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59号 当事人:李智美 住所(住地):湖南省安化县古楼乡鲇鱼村第五村民组112号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 联系电话:**********
2022年10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安化县平口镇建校路22号开办一家托管机构,自2020年9月开始提供托管服务,主要为留守儿童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目前共有11名留守儿童,其中6名是长期托管,5名是短期托管,长期托管每名留守儿童每月收费1600元,短期托管每名留守儿童每天收费60元,按月收费。当事人的厨房面积为20平方米,周一至周五提供晚餐,周六周日提供早中晚三餐,雇佣有一名男保姆,主要负责生活安排及安全保障,工资3000元/月,托管机构的食材是从安化县佰嘉优选超市采购,食材加工制作由专职男保姆负责,机构每月食材采购为70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相应的收费记录,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李智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及经营的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购进小票三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原材料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房屋鉴定现场评估报告》、《租房协议》、《托管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具体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你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面积为20㎡,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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