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2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7 16:11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202226

 

当事人:安化县壹堂麻糕点店

主体资格: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BJEK41Y

经营者:王毅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绿豆巷150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1年11月4日

经营范围:糕点、面点制造;糕点加工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及网上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零售及网上销售。

当事人情况:王毅,现年34岁,初中文化程度,安化县羊角塘镇云盘村周家村民组217号村民,现住安化县卫生防疫站,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系安化县壹堂麻糕点店经营者。   

2022年1月5日,本局接市民投诉,称“在安化县东坪镇绿豆巷150号对面购买的黑芝麻麻枣是三无产品”。接投诉后,本局当日即对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绿豆巷150号的安化县壹堂麻糕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糕点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铺202111月份在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绿豆巷150号设立,采取简单的生产加工工艺从事芝麻麻枣制售经营活动,通过现做现卖的经营方式销售芝麻麻枣,从当事人开业起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经营芝麻麻枣制售的销售额为7000元,库存原材料货值金额136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可核实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36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糕点类制售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糕点类制售的事实和经过。

4、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市长平台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的线索来源。

5、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起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 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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