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6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2 16:1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字〔2022〕69 号

当事人:安化县林妹子土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77442H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嘉和巷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岁红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77***

当事人设立在安化县东坪镇嘉和巷3号门面,从事餐饮服务。

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9月8日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由刘东红负责采购及厨房炒菜工作,谢艳香负责下面条等工作,廖代容、陶雪花、黄雪珍三人为临时工,当事人制作食品的食材主要从东坪镇湘资市场进购,主要经营快餐、面条,价格在6元、8元、10元之间不等。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具体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者王岁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受托人刘东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王岁红将相关权利授权于受托人刘东红行使的事实及受托人刘东红的身份情况;

三、由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现场情况

四、由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及经营获利等情况;

五、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有效期至2021年9月8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事实

六、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七、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1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2525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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