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22 16:2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8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梅山印象私房菜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CYR0425 住所(住址):安化县梅城镇城北社区台胞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孟艳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2022年7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设立,投入约15万元,聘有服务员和厨师各一名,提供中餐和晚餐服务,具体来说,本地鸡:168元/份,剁椒鱼头:98元/份,茄子:25元/份,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3张销售单据,销售金额共计1268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268元,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十二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以及违法经营的情况;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四张、进货单据六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减轻行政处罚申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认识错误,请求减轻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二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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