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8 16:31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8号 当事人:邓学东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马路镇四房村八门四组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88***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安化县马路镇四房村八门四组,从事环保炭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2022年4月29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从事环保炭加工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起购得厂房和生产设备开始加工环保炭。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在经营场所的包装区和成品区发现库存成品环保炭3190箱,每件6.5千克,每箱23元,库存产品的货值金额73370元。因当事人未建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经营额和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2022年4月2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环保炭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2022年5月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环保炭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2022年5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既未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无照从事环保炭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2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40126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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