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5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6 16:3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2022154

当事人:安化县马路镇兴华酒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6KFP64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六步溪村兴华组

经营者肖石林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73***

2022年8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白酒生产加工活动,无法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本局依法扣押30公斤成品白酒,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投入近6万元购买设备设施、原材料在安化县马路镇六步溪村兴华组设立米酒、谷酒生产加工小作坊,采用简单的传统工艺加工销售米酒、谷酒,主要酿造40°米酒、60°米酒和40°谷酒,40°米酒的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60°米酒销售价格为40元/公斤,40°谷酒的销售价格20元/公斤,其中被本局扣押的30公斤白酒是60°米酒 ,货值金额为1200元。因当事人是小加工点,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

2022年9月9日,当事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及送达回执各一份,《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具体事实

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六、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2022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且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2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60°米酒30公斤;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40126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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