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5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1 16:39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53号 当事人:安化县马路镇轿顶峰茶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F11PJ6C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天峨村八组24号 经营者:张见阳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51****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马路镇天鹅村八组24号,从事茶叶制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2022年8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红绿茶和千两茶生产加工活动,无法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投入12万元购买设备设施、进购原材料,在安化县马路镇天鹅村八组24号设立茶叶生产加工小作坊,采用简单的生产工艺加工销售红茶、绿茶和千两茶,当事人生产的茶叶主要销往安化县马路镇凌媚茶行,该茶行由当事人经营者的妻子凌孔媚开设,当事人销往安化县马路镇凌媚茶行的可核实的茶叶数量为一包红茶,五块千两饼。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销售记录,具体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经凌孔媚提供并签名确认的安化县马路镇凌媚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凌孔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化县马路镇凌媚茶行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安化县马路镇凌媚茶行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6张,对凌孔媚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安化县马路镇凌媚茶行存在经营活动往来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对安化县马路镇凌媚茶行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责令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1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2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40126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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