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3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19 16:4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34

当事人:安化县郭祥云日用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M491J21

经营场所:安化县仙溪镇圳上村

法定代表人:郭祥云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37***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圳上村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商店位于安化县仙溪镇圳上村,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卷烟、烟花爆竹、五金电器、日用百货零售。

2022年6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但当事人仍在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7日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2021年11月6日超过有效期,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未重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也未保存相关票据,食品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核实,当事人经营者自述库存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000元。

2022年7月20日,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9230363117),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2年6月28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现场状况事实;

证据三:2022年7月6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证据四:市场监督部门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时间;

证据五:2022年7月22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改正了违法行为;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认识错误,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28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第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16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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