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5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8 08:23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字2022158

当事人:夏南生

住所(住地)湖南省安化县渠江镇大仓村铺内二村民组151号

经营者:夏南生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渠江镇大仓村铺内二村民组151号

 

20226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从事茶叶生产活动不能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本局对现场检查发现的42.2斤成品红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建成生产厂房并开始从事茶叶生产活动,生产黑毛茶和红茶,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从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20日共生产了60斤左右成品红茶,成本价为347元/斤,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17日各销售红茶3斤,销售价为400元/斤,销售收入共计2400元,获利318元,除去扣押的42.2斤成品红茶,剩余的红茶办公使用或赠送亲友,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无法统计全部货值金额,库存在及销售的红茶货值金额为19280元,违法所得为31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夏南生的身份证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18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夏南生的《询问调查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2021年03月22日至2021年04月15日鲜叶收明细复印件一份、2022年03月27日至2022年06月15日鲜叶收明细复印件一份。2021年03月24日、2021年04月17日销售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事实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18元;

3.没收42.2斤成品红茶;

4.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5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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