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3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5 10:25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202238

 

 

当事人:安化县东坪镇黄合社区居委廖文高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码:PDY0155043092317D6004;地址:安化县东坪镇黄合社区居委迎春路43号;

医疗机构类别: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廖文高;

主要负责人:廖文高;

有效期限:自2019年04月25日至2022年04月24日;

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

经营者:廖文高,男,汉族,中专文化,出生于1968年10月24日;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长安路76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1月3日本局收到当事人卫生室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投诉举报,于当日对当事人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卫生室的药品6盒麦克维可宁”小建中合剂(规格90ml、国药准字Z45020386、生产日期20200717、产品批号200701、有效期至202112)超过有效期,当即予以扣押。

现查明,麦克维可宁”小建中合剂是当事人卫生室于2020年9月9日从重庆仁和麦克新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0盒,进购价11元/盒,销售价22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麦克维可宁”小建中合剂售出4盒,其中1盒于2021年12月30日销售给蒋某军(其孩子患病服用),并在药品包装盒上标明15ml/次、每天服用三次的医嘱,该药品在医嘱使用期间超过有效期限。库存的6盒麦克维可宁”小建中合剂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卫生室依然上架销售,直到2022年1月3日蒋某军投诉后方才下架。库存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32元。

当事人卫生室销售的“麦克维可宁”小建中合剂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款第所指的劣药。

当事人卫生室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卫生室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与投诉人达成和解,赔偿其经济损失,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6盒超过有效期的“麦克维可宁”小建中合剂

二、罚款300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经营者身份证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身份情况。

2.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及情况;

3.对投诉人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具体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情况;

4.当事人确认签字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2022】011001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01100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5.当事人提供签字确认的,中港合资重庆仁和麦克新迪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该药品的事实。

6.当事人签字确认提供的重庆仁和麦克新迪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1份,重庆仁和麦克新迪药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药品进货查验制度。

7.投诉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购进“麦克维克宁”小建中合剂凭证1张、该超过保质期药品的图片4张和小建中合剂说明书1张,投诉人身份证明1张,证明该件投诉事情真实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 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