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5 16:34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7号 当事人:安化县马路镇娟敏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A 住所(住址):安化县马路镇建设街湘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谌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化县马路镇建设街湘云路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马路镇建设街湘云路,从事小吃服务,糕点、甜品制作及销售经营活动。 2022年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千里香爽口榨菜丁”,净含量:“计量称重”,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箱内合格证:“2021年6月18日”,数量有2箱(其中一箱已拆,剩余重量为2.4222千克)已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7日从马路镇农贸市场邓*芝处以32元/箱的进价进购了2箱(规格:5千克/箱)“千里香爽口榨菜丁”,当事人进购的“千里香爽口榨菜丁”主要用于该店臭豆腐、凉面、卤粉等食品的制作,至本局调查时止,一箱已经拆开使用2.5778千克,两箱现共剩余7.4222千克,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也没有建立相关的食品经营台账,食品原料过期后的使用情况及利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蒋卫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蒋卫红负责协助本案调查和签收法律文书、提供证据等相关事宜;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原件1份,箱内合格证原件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由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的安市监强制【2022】15018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财物清单》,证明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证据七、本局于2022年3月2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提供的店内台账1份,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2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千里香”爽口榨菜丁两箱(一箱:5千克,一箱:2.4222千克); 2.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40126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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