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6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5 16:55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65号 当事人:安化县明祥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81A705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柳溪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吉祥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长安路附71号 你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柳溪东路13号,从事服装、鞋类、皮具销售,日用百货、文具零售。 2022年2月24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圣得西特惠巡回展-安化店 全场低至49元”的销售活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口处贴有大幅红底宣传纸,上面载有“SUNDANCE圣得西 价格历史最低 千万不要错过”字样,该宣传语将“最低”两字进行了显著标示;进入经营场所内,当事人在服装展示区和房屋柱子上均贴有“SUNDANCE圣得西 价格历史最低 千万不要错过”的宣传语,并对“最低”两字进行了显著标示。 经查,当事人进行的销售活动主要是为了消化圣得西品牌前两年的库存服装,包括羊毛衫、羽绒服、皮夹克、裤子。上述宣传标语内容是由当事人自己设计,于2022年2月18日委托安化县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进行制作,数量3幅,其中有两幅的规格为2.4米长、1米宽,另一幅为2.4米长、1.2米宽,价格为15元一个平方,制作费用共115元。宣传标语制作完成后,2022年2月19日悬挂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各处。至本局调查时止,宣传标语悬挂后可查实的销售额为14028元,较之前同时段内可查实的销售额5567元有大幅度提高。 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主动拆除违规宣传标语,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个人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张贴发布“圣得西价格历史最低千万不要错过”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最低”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对“安化县明祥服装店”负责人吉祥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策划到发布绝对化用语“最低”的宣传事实过程。 4、本局执法人员对“安化县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国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设计、发布绝对化用语“最低”及制作的过程。 5“安化县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国强提供业务制作明细单一份,证明发布广告“圣得西价格历史最低千万不要错过”的数量、尺寸及费用。 6、“安化县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负责人邓国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化县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7、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主动拆除“圣得西价格历史最低千万不要错过”广告宣传语,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影响的事实。 8、当事人主动提供活动期间经营的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主动提供违法证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 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最低”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六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2年5月1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