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7 17:1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4号 当事人:安化县马路镇折尔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259243092312D6001 地址:安化县马路镇折尔村六组 主要负责人:黄虎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马路镇折尔村六组,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 2022年2月21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品柜内摆放的1盒“双泉”小儿七星茶颗粒(国药准字Z45022248、生产日期191115、有效期至202110)超过有效期,同时在当事人的治疗室内发现有2盒“哈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国药准字H23020927、生产批号20010606-2、生产日期20191228、有效期至20211227、50支装)超过有效期,一盒余28支待注射药品,一盒余7支待注射药品,另在治疗室桌上的医疗药品废弃物收集桶内发现有6支已使用的“哈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空瓶。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双泉”小儿七星茶颗粒用于治疗消化不良,“哈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是广谱抗生素,用于呼吸道、泌尿系统和软组织的消炎。“双泉”小儿七星茶颗是当事人从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购进,进购价4.9元/盒,数量5盒,销售价5元/盒;“哈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是当事人从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进购价1.08元/支,数量2盒,共100支,一般是5支“哈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搭配500ml 0.9%“NaCl溶液”使用,售价10元(包括注射器材费用)。至本局调查时止,“双泉”小儿七星茶颗粒余1盒,“哈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余35支,库存货值金额42.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及送达回执各一份,《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使用的劣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方《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情况。 本局于2022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使用的药品“双泉”小儿七星茶颗粒、“哈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文件精神,不需要对上述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使用劣药经营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双泉”小儿七星茶颗粒1盒、“哈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35支;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40126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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