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4 09:49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高明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3447087659D 经营场所:安化县高明乡高明村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8********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 2022年10月20日本局对你院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房陈列的供患者使用的药品中,发现一盒“淅颜”阿胶(生产日期20160308、有效期至202102、国药准字Z43020140、每盒装252克)超过有效期。 经查明,该超过有效期药品,是当事人从安化县医药总公司梅城分公司购进的;数量1盒,进购价538.46元/盒,销售价2.4元/克。至本局调查时止,已使用167克,库存85克,库存阿胶货值金额为204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购及完整的使用记录,超过有效期后阿胶的使用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李丹丹代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等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2年10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在当事人使用劣药及本局对涉案劣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2年10月31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及不能提供劣药的采购及完整的使用记录等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管理系统信息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阿胶的部分信息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2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劣药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淅颜”阿胶85克;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11 月2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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