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9 10:31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2022164

 

当事人:安化县田庄乡桃林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码:PDY00077343092312D6001

地址:安化县田庄乡桃林村桃中一组

医疗机构类别: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谌为正

主要负责人:谌文宇

有效期限:自2022年04月22日至2027年04月21日

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

经营者:谌文宇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桃林村桃中一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35****

2022年10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1.“托恩”白内清眼部医用冷敷凝胶(标示生产企业:陕西仁康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备案凭证编号:陕西械备20180315号,规格:15ml/盒,生产日期:2020年3月26日,有效期至2022年3月25日)已过期,数量为2盒;2.“光达”光达可信解酒灵口服液植物饮料(标示生产企业: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636012212077,规格:共60ml/盒 10ml*6支,生产日期:20200901,有效期至202205)已过期,数量为3盒。本局依法对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托恩”白内清眼部医用冷敷凝胶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购进,共进购2盒,销售价5元/盒,尚未使用;2.“光达”光达可信解酒灵口服液植物饮料是当事人以2.8元/盒的价格购进,共进购4盒,销售价6元/盒,已销售1盒,获利3.2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购台账记录,不能提供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0元,经营过期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8元、获利为3.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主要负责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及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强制[2022]3501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以及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安市监责改[2022]3510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提取的“托恩”白内清眼部医用冷敷凝胶、“光达”光达可信解酒灵口服液植物饮料包装盒提取物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和经营的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两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涉案医疗器械尚未使用,涉案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二项、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托恩”白内清眼部医用冷敷凝胶2盒;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光达”光达可信解酒灵口服液植物饮料3盒

3.没收违法所得3.2元;

4.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10000

5.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 月 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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