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9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2 15:27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93

 

当事人: 安化县乐安镇大乐城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7GPQ2P9N

经营场所:安化县乐安镇蚩尤社区

负责人:祝财云

身份证号码:432524***

联系方式:177***

20224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长豆角(豇豆)”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59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两份,NO:FJ2202101的《检验报告》,显示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8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FJ2022104《检验报告》,显示“长豆角(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倍硫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0.2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泥鳅”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从梅城镇农贸市场“安化县爱群水产店”购进,数量8.7斤,进购价11.5/斤,“长豆角(豇豆)”是你购物中心于2022年4月12日从梅城镇农贸市场“二娥蔬菜批发部”购进,数量10.5斤,进购价7元/斤。至本局调查时止,“泥鳅”售出7.96斤,销售价14.8/斤,销售金额117.8元;“长豆角(豇豆)”售出5.56斤,销售价7.98元/斤,销售金额44.4元。上述未售出的食品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无库存。因你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台账,不合格食品的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祝财云及负责人张海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祝财云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两份,样品抽检现场照片14张,证明本局依法进行抽样检测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四: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各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两份,商品销售条码分组统计表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0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