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21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8 16:2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202221

 

当事人:安化县美达塑料制品厂

主体资格: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8K7HXL

经营者:王壮飞

名称:安化县美达塑料制品厂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木子社区排楼组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9年1月21日

经营范围:一次性餐具加工销售

当事人情况:姓名:王壮飞,性别:高中文化,民族:汉,19738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木子乡大园村湘坪村民组1号,联系电话:***********,系安化县美达塑料制品厂经营者。   

2021年12月20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600平米的仓库内存放有一次性泡沫餐盒776件

经查,一次性泡沫餐盒的原料为聚苯乙烯颗粒,当事人主要从巴陵石化、湛江石化购进,该原料根据每天的行情而报价不同,进购价从7000元/吨至10000元/吨不等。当事人先通过拉片机将原材料发泡成泡沫片初型,再用成型机将泡沫片制成餐盒形状,接着用裁断机将餐盒按个裁断,最后包装成整件产品。自2021年1月以来,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接受有订单,2021年4月3日售出196件(424个/件),2021年4月20日售出205件(424个/件),2021年5月11日售出220件(424个/件),共售出621件一次性泡沫餐盒,销售价17元/件,利润2元/件,销售金额共计10557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一次性泡沫餐盒库存776件,现场库存货值金额13192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一次性泡沫餐盒的货值金额共计23749元,获利1242元。

另查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塑料禁限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市监质函〔2021〕24号)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改环资规〔2020〕857号)的要求,该一次性泡沫餐盒属于文件中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制品。本局依法对上述一次性泡沫餐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身份情况。

2.本局执法人员2021年12月20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一次性餐具的事实及情况;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具体生产、销售一次性餐具的情况;

4.当事人确认签字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202111015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111015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查封当事人生产、销售一次性餐具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签字确认的,销售单据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一次性餐具的事实。

6.本局执法签字确认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塑料禁限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市监质函[2021]24号文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改环资规〔2020〕85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发改环资[2020]80号文件),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的事实。

7.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一次性餐盒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一次性饭盒的成分确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起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从事一次性餐具生产、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与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一次性泡沫餐盒776件;

2、没收违法所得1242元;

3、罚款1375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 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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