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2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8 16:35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2 号 当事人:安化县益汉桔园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C4RGAXG 住所(住址) :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桔园新村闵家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占春辉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便利店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桔园新村闵家路50号,从事果品、蔬菜、粮油、肉、禽、蛋、奶及塘鱼、化妆品及卫生用品的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家用电器、五金工具、建筑材料零售、文体用品、针织品、鞋帽、皮具零售。 2022年4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其他水产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12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2361,显示上述“牛蛙(其他水产品)”,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ug/kg标准指标应≤100,实测值为4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2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由安化县益汉桔园便利店店长刘刚萍转交给当事人。2022年5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检验报告》中所示产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2022年5月2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上述“牛蛙(其他水产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从安化县满春养殖鱼批发部购进,数量2.5公斤,单价18元/公斤,共计金额45元。至本局调查时止,“牛蛙(其他水产品)”售出2.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2.5公斤,销售价29.6元/公斤,销售金额74.1元,已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占春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人刘刚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3.当事人提供的采购收货单、牛蛙销售小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牛蛙的采购销售情况; 4.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及现场照片两组,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6.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安化县满春养殖鱼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快速检测报告》、进货台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该店上游供货商长沙市芙蓉区满老倌水产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的事实; 8.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食品安全抽检检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采样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两份,证明检测机构及抽样人员的资质的事实; 9.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当日现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检测机构时间到场检测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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