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3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8 16:51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30 号 当事人:安化县永义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CNUG26T 住所(住址) :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桔园新村城西景苑1栋1层1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进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超市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桔园新村城西景苑1栋1层102号商铺 ,从事超级市场零售、预包装食品(含酒类)、保健食品、卷烟、雪茄烟、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农产品、熟食制品、鲜肉、水产品、保健品、日用品、服装、鞋、化妆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床上用品、五金制品、家用电器、通讯器材、珠宝、金银首饰、皮具零售。 2022年7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圆茄子”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7月27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5062,显示上述“圆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8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圆茄子”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5日从安化县谌兰蔬菜批发店购进,进购价0.8元/斤,数量38.7斤。至本局调查时止,“圆茄子”售出38.7斤,销售价0.98元/斤,已无库存,获利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李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采购收货单复印件一份、供货商安化县谌兰蔬菜批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的事实; 3.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及现场照片八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情况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5.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6.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食品安全抽检检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采样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两份,证明检测机构及抽样人员的资质的事实; 7.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当日现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检测机构时间到场检测情况。 以上复印件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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