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4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8 16:5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42号 当事人:安化县美达塑料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8K7HXL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木子社区排楼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壮飞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塑料制品厂位于市安化县东坪镇木子社区排楼组,从事一次性餐具加工销售。 2022年8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一次性泡沫餐盒1500件。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因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2年6月又生产一次性泡沫餐盒1218件,2022年7月份售出一次性泡沫餐盒456件,售价为17元/件,货值金额7752元。至本局调查时止,现场库存1500件,其中包括2022年6月份生产未售出和2020年生产被退回的738件,库存货值金额255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一次性泡沫餐盒的货值金额总计33252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泡沫餐具属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改环资规〔2020〕857号)淘汰产品行列,本局依法对上述一次性泡沫餐盒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身份情况; 2.本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生产一次性餐具的事实及情况; 3.本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5日、2022年9月1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具体生产、销售一次性餐具的情况; 4.当事人确认签字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2022】11015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11015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查封当事人生产、销售一次性餐具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签字确认的销售单据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一次性餐具的事实; 6.本局执法人员签字确认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塑料禁限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市监质函[2021]24号文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改环资规〔2020〕85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发改环资[2020]80号文件),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的事实。 7.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一次性餐盒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一次性饭盒的成分确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事实。 8.当事人确认签字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延强【2022】11009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11009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延长查封当事人生产、销售一次性餐具的事实; 以上复印件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3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一次性泡沫餐盒1500件;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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