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09:24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55

 

当事人:安化县长塘镇蓓蕾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23083570905D

住所(住安化县长塘镇易家冲

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龚**

身份证件号码430511************

 

202232日,本局对安化县长塘镇蓓蕾幼儿园单位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食堂操作间食品储藏室的冰箱内存放有6包“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00424、保质期二十个月、净含量80克/包)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是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购进,进购价4元/包,主要用于食堂炒菜提鲜。至本局调查时止,“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剩余6包,库存货值金额24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原料过期后使用的数量、加工制作的菜品销售额和获利情况,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八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并扣押过期食品原料、下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复查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6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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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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