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2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10:00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2129

当事人:黄后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23600242248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湘资市场6栋1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后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木子村汪家村民组118号

事人设立在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湘资市场6栋119号(东坪镇沿江路458号),从事蔬菜批发兼零售。

20227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727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5054,显示上述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镉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282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茄子202278日从溆浦本地菜市场农户手中购进的,数量2件,25/斤,共25公斤,进购单价1.8/斤,共计金额90元。至调查时止,上述茄子以3/斤的价格已销售大部分,最后剩一点坏掉的茄子已丢弃。因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获利无法计算 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台账,不合格食品的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黄后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4.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提供吴柳芝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事实;

               

5.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召回公告照片一张,台账登记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改正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9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安市监罚听告字2022126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起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你店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小,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  9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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