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9号
当事人:安化县志雄水产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AF1Q098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资江社区沿江路嘉和商业广场283号(步步高超市内3号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志星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乐园村十二村民组392号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资江社区沿江路嘉和商业广场283号(步步高超市内3号铺),从事肉、禽、蛋、奶及水产品零售,海鲜、塘鱼零售,预包装食品、土特产零售。
2022年3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其他水产品)”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3月24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1333,显示上述“牛蛙(其他水产品)”,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应≤100,实测值为15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起以60000元/年的价格租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安化店3号铺的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双方签订有合同,对责任承担进行明确。上述“牛蛙(其他水产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从安化县龙凤酒楼购进,数量10斤,进购价9元/斤,进购金额9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牛蛙(其他水产品)”有5.3斤用于抽样检验,余下4.7斤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3日间售出,销售价18.8元/斤,销售金额188元,获利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钟志星居民身份
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门面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
事人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安化店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3.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两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6.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安化县龙凤酒楼《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快速检测报告》、进货台账复印件各一份,《销售信誉卡》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元;
2.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