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0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10:09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09号 当事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安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PM7BX6Y 经营场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嘉和商业广场28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当事人设立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嘉和商业广场283号,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凉菜)、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饮料现榨制售)、其他食品制售。 2022年3月14日本局接投诉举报,声称当事人售出的1瓶“ZC-农夫山泉”500ML苏打气泡水佛晓白桃味(生产日期20210524、保质期9个月)和2瓶“ZC-农夫山泉”500ML苏打气泡水日向夏橘味(生产日期20210526、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限,货值金额4.5元。2022年3月15日本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至本局调查时止,该两类苏打气泡水处于出清状态(即临期销售),出清价格1.5元/瓶,已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清晰的台账,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二、2022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张,提取进购配送单一份、临期产品销售单两份、通过小票号调取投诉人购物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卖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包括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事实。 三、对当事人工作人员黄凤姣、李超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刘香娣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购及销售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品种、价格及未严格履行进购查验制度、建立台帐不完整的事实。 四、当事人提供的黄双科、杨松林、黄凤姣、李超、刘香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工作人员身份情况。 五、当事人提供的黄双科、杨松林、黄凤姣、刘香娣与该公司劳动合同各一份,证明与该公司的关系及负责工作具体情况。 六、由当事人提供并盖章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托人全权处理本案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2年8月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