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7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10:14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72号 当事人:安化县悠然健康管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9XLL5C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社区沿江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仇不易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滔溪镇上马社区第二村民组 当事人在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社区沿江路128号,从事养生保健、理发及美容的服务,以及化妆品零售。 2022年11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醉花羞”胶原蛋白精华乳,净含量:100ml,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144,限期使用日期:2022/06/26,数量有4瓶,已超过使用期限,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开业时,厂家将上述化妆品放在当事人销售,销售单价为68元/瓶,因当事人没有建立整的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进销记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强制[2022]11082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安市监限提[2022]011008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与涉案产品相关的资料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整改报告、进购票据及进购台账记录、召回公告、召回公告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安市监罚听告字〔2022〕170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起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醉花羞”胶原蛋白精华乳4瓶;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 月22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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