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10:1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6

当事人:安化县好呷婆饮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FT7Y7C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云天桥16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谌叶芬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仙缸村八家第十村民组140号

当事人设立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云天桥163号,从事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

2022年3月28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壁柜和冰箱内摆放的下列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限:1、“Doking芒果6倍果汁饮料”,净含量1.6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616(1瓶)、20210309(2瓶);2、“Doking柳橙6倍果汁饮料”,净含量1.6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613,数量1瓶;3、“黑糖糖浆风味饮料”,净含量1.3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90727,数量1瓶;4、“百香果味饮料浓浆”,净含量2.2kg,生产日期20190427,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5、“酸多多奶香果味酱”,净含量1.9L,生产日期20200304,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6、“酸梅膏(果味饮料浓浆)”,净含量1.5kg,生产日期20200925,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7、“黑森林果粒菠萝”,净含量3kg,生产日期20190412,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从长沙雨花区曲塘路48号大街商业广场的长沙市上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购进,“Doking芒果6倍果汁饮料”进购价20元/瓶,“Doking柳橙6倍果汁饮料”进购价20元/瓶,“黑糖糖浆风味饮料”进购价20元/瓶,“百香果味饮料浓浆”进购价35元/瓶,“酸多多奶香果味酱”进购价20元/瓶,“酸梅膏(果味饮料浓浆)”进购价12元/瓶,“黑森林果粒菠萝”进购价30元/瓶。“Doking芒果6倍果汁饮料”主要是兑白开水加冰制成芒果汁,“Doking柳橙6倍果汁饮料”主要是兑白开水加冰制成柳橙汁,“黑糖糖浆风味饮料”主要是用于添加于喜欢甜口的顾客饮品内,“百香果味饮料浓浆”主要是兑白开水加冰制成百香果汁,“酸多多奶香果味酱”主要是兑白开水加冰加芒果制成芒果酸奶多,“酸梅膏(果味饮料浓浆)”是兑白开水加冰制成酸梅汁。至本局调查时止,“Doking芒果6倍果汁饮料”(20210309)有一瓶未开封使用,其余种类的食品原料均已开封使用。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原料过期后使用的数量、加工制作的饮品销售额和获利情况,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2、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情况,包括扣押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标识等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其加工场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过期食品原料:“Doking芒果6倍果汁饮料”(20210309)2瓶、“Doking芒果6倍果汁饮料”(20200616)1瓶、“Doking柳橙6倍果汁饮料”(20200613)、“黑糖糖浆风味饮料”(20190727)1瓶、“百香果味饮料浓浆”(20190427)1瓶、“酸多多奶香果味酱”(20200804)1瓶、“酸梅膏(果味饮料浓浆)”(20200925)1瓶、“黑森林果粒菠萝”(20190412)1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2518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