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罚(2022)13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16:27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31号 当事人:安化县奎溪镇嫣琪烘焙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30923MA4Q34N1X6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敬 电话号码:186****8538 身份证件号码:3625**********4513 2022年08月0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裱花蛋糕制作间操作台上摆放有两瓶过期食品添加剂、两个过期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以下简称“寿桃”)。品名分别为:1.复配着色剂(紫色),产品标准代号:GB26687-2011,净含量140克,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3日,保质期:24个月;2.复配着色剂(绿色),产品标准代号:GB26687-2011,净含量140克,生产日期:2020年03月20日,保质期:24个月;3.“寿桃”,产品标准代号:GB/T19343-2016,净含量:散装称重,尺寸:15CM,生产日期:2021年5月15日,保质期:10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两瓶食品添加剂、两个“寿桃”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分别是当事人制作裱花蛋糕使用的装饰糖果和裱花奶油着色剂,在蛋糕糕胚制作完后,在裱花蛋糕外层进行蛋糕裱花制作,两瓶食品添加剂已开封使用,俩个代可可脂类制品(寿桃)未开封,因你店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也没有建立相关的食品经营台账,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过期后的使用情况及利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剧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2]32031号)文书一份,附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本局依法采取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事实和经过。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紫色)1瓶、复配着色剂(绿色)1瓶;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寿桃”2个;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20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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