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82号
当事人:安化县医药总公司奎溪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779014077T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龚家献
电话号码:159****7937
身份证件号码:4323**********7215
2022年11月9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未挂牌上岗;药品储存阴凉柜未开空调调温,温度达27度;店内大堂无温度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2年11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以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1月1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六条“……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