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16:55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6号

当事人:安化县马路镇米兰日化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8TU15K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马路社区东风街

经营者:刘壮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马路社区东风街,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品,化妆品、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五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温雅”水凝草本轻盈卷发润发精华(素),净含量:185ml,生产厂家: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190311,售价为10元/瓶,数量有4瓶;

2.“蕾琪”沁养活色黑面膜(灵芝·深保湿),净含量:30g*10,生产厂家:广州市露资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1/01/02,标价45元,数量有2盒;

3.“蕾琪”沁养活色黑面膜(墨菊·巨补水),净含量:30g*10,生产厂家:广州市露资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1/04/23,标价45元,数量有1盒;

4.“蕾琪”恋上阳光修护保湿水膜,净含量:30g*10片,生产厂家:广州市露资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盒,限期使用日期:2021/02/02,标价35元,数量有2盒;

5.“蕾琪”蜂蜜保湿补水面膜,净含量:30g*10片,生产厂家:广州市露资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1/05/11,标价35元,数量有1盒;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五种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因为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刘壮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以及被委托人罗学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罗学兰负责协助本案调查和签收法律文书、提供证据等相关事宜;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强制[2022]15037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1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当事人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温雅”水凝草本轻盈卷发润发精华(素)4瓶,“蕾琪”沁养活色黑面膜(灵芝·深保湿)2盒,“蕾琪”沁养活色黑面膜(墨菊·巨补水)1盒,“蕾琪”恋上阳光修护保湿水膜2盒,“蕾琪”蜂蜜保湿补水面膜1盒。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40126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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