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16:56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5号

当事人:安化县家园超市马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96R00Y

经营场所:安化县马路镇东风街

经营者:夏小辉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马路镇东风街,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蔬菜、水果、鲜猪肉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2年6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恒昌”辣口酥(油炸类糕点)等糕点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2年6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小米椒(辣椒)、泥姜、大白菜等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2年7月8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XC22430923571230018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辣口酥(油炸类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实测值为0.81,不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0.25)。2022年7月13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FJ2204808的《检验报告》,小米椒(辣椒)镉(以Cd计,mg/kg)实测值0.060,不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0.05)。

2022年7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2年7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5包与上述报告同一批次辣口酥(油炸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22年04月21日,本局当场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届满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小米椒(辣椒)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29日在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的武陵区陈战辉蔬菜经营部进购的,进购数量1箱,1箱重量是6千克,进购价格90元/箱,当事人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但该检验报告不能证明小米椒(辣椒)中的镉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小米椒(辣椒)的销售价格是浮动的,2022年6月30日的销售价格是19.98元/千克,当事人将2022年6月29日购买的小米椒(辣椒)与上次进购剩余的一点小米椒放在一起出售,上次剩余数量不清楚,无法准确核实不合格小米椒的数量、货值金额、获利情况。

“恒昌”辣口酥(油炸类糕点)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24日从长沙市伟银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数量15包,进货价格是7.5元/包,合计112.5元,当事人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方湘潭县爱良食品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但该检验报告不能证明辣口酥(油炸类糕点)的过氧化值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于2022年4月24日将15包“恒昌”辣口酥(油炸类糕点)入库,销售价格为12.8元/包,当事人试吃了1包,保管不善导致包装破损销毁1包,销售了8包,销售金额102.4元,获利42.4元,现存5包,现存货值金额64元,总货值金额166.4元。

2022年7月20日,当事人对上述食品发布了《召回公告》,无不合格食品被召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二、当事人经营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文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文跃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

三、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XC22430923571230018、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J220480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工作单、抽样过程照片;本局告知检验结果与相关权利义务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文书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辣椒)、“恒昌”辣口酥(油炸类糕点)经抽检,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以及本局依法送达检验结果的事实;

四、抽检机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资质证明文件,证明检测机构具备涉案食品抽检资格的事实;

五、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本局收到检验结果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检验结果、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六、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事实;

七、本局对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货值金额、获利情况等事实;

八、经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食品的采购及销售的相关凭证、供货者证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证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购、销售情况及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九、当事人提供《召回公告》、照片,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口酥(油炸类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采取食品召回措施,无证据表明已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4元。

2.没收“恒昌”辣口酥(油炸类糕点)5包;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4012600000000017,开户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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