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8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18:09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83

当事人:安化县安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PRTF92W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柳溪路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龙吉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89***

联系地址安化县大福镇云雾村第五村民组76号

当事人公司位于安化县东坪镇柳溪路1号原凯旋酒店四楼,从事高中阶段学科培训。

2022118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培训场所大厅墙上悬挂的“学子风采”展板中有多位升学成功的未成年学员照片,同时在当事人公司广告宣传手册内印制有未成年学子的升学情况介绍及其照片,在宣传册“喜报”中记载了诸多未成年学员的升学情况。

经查,宣传用展板“学子风采”是当事人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委托东坪新视野广告商处印制并悬挂于机构内,数量1块,费用780元;宣传用手册是当事人公司联系网上的一家公司印制,数量5000册,费用3700元。广告费用共计448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公司自述宣传手册未发放出去,剩余5000册。

2021年1月18日,当事人公司对广告展板进行了下架处理,同时对全部宣传手册进行销毁,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6张,

证明当事人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广告及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广告和广告制作来源及费用等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

证据、由当事人提供的宣传册一本,证明当事人宣传册中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请求免予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请求减轻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举行了听证。

当事人公司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受益者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七条第二项1目之(1)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公司作出罚款8960元(广告费用2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8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