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08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9 18:10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08 号 当事人: 安化县观音山建筑模板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86660H 住所(住地):安化县东坪镇杨林村 经营者:罗敏建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杨林村 2021年10月08月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厂使用的承压蒸汽锅炉(固定炉排燃生物质燃料锅炉)进行检验并出具《锅炉外部检验报告(二)》(报告编号GD-H202100416)结论为不符合要求。2021年9月23日、2021年12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厂分别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厂改正相关违法行为。2022年4月28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厂未经内检合格,继续使用该锅炉。本局依法对检验不合格的锅炉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承压蒸汽锅炉(固定炉排燃生物质燃料锅炉)型号为DZG2-1.25-BMF,编号为G2007(GG2018-20),使用登记证编号为锅10湘H0018(19)。2021年9月23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向当事人厂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发现锅炉存在“1、安全阀、压力表超期未校;2、高低水位警报及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失效;3、无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行记录;4、无锅炉水质化验记录”问题。2022年5月6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锅炉进行了内检,并出具“基本符合要求”的《锅炉内部检验报告(二)》(报告编号GD-H202200182)。 另查明,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向当事人厂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发现该锅炉存在“锅炉压力表超期未校”的问题。2019年9月29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锅炉进行了内检,并出具“符合要求”的《锅炉内部检验报告(二)》(报告编号GD-H201900348),该承压蒸汽锅炉下次内检的时间为2021年9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2. 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事实; 3. 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和该厂的叉车不属于特种设备的情况; 4. 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三份、《行政强措施决定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物品清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三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对锅炉的查封、解除及送达情况; 5. 由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三份,证明当事人的锅炉超期未检和案发后检验基本合格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厂系多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项2目之(一)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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