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07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3 18:11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2022107

当事人: 安化祖跃农药化肥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L7627182X6

住所(住地)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73号

经营者:邓祖跃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

联系电话:138****

联系地址: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73号

2022428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部经营的商标为六国20210404批次的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5月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JZ220104HG1062号检验报告,判定上述“六国”复合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效磷技术要求≧(17.0-1.5),检验结果14.2,不符合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2年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经营部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部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2022年5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部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共发现有不符合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的六国20210404批次的复合肥料154袋(规格:25kg/袋),本局依法对154袋不合格六国复合肥料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日,当事人经营部在门面外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六国”复合肥进行召回。

经查,当事人经营部于2021年4月28日以2000元/吨的价格进购了4吨(160袋)不合格“六国”复合肥(规格:25kg/袋),销售价一般为70元/袋(2800元/吨),遇到熟人卖60元/袋,总共销售出去了6袋,销售金额为400元,当事人销售该种化肥货值金额共计11180元,获利100元。当事人经营部向本局提供了生产厂家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经营部未提供供货方益阳市朝阳付田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伍碧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4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黄方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4.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份(编号为NO:FJ2201370),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食品生产许可证》、《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进货凭据和销货凭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2目之2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经营部停止销售该不合格“六国”复合肥,并对当事人经营部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54袋不合格“六国”复合肥 

2.罚款11180元(货值金额1倍);

3.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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