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4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07 10:0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48 号 当事人: 安化县乐安镇大拇指烘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7BG0R5X4 经营场所:安化县乐安镇乐高社区高枧组 负责人:曾云山 身份证号码:362528**** 联系方式:187***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乐高社区高枧组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乐高社区高枧组,从糕点、面包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2年3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初饮白桃味酸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06/19”,保质期:“8个月”,售价:“6元/瓶”,数量有2瓶,超过保质期限三十天。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2年1月份,当事人进购10瓶“初饮白桃味酸奶饮品”,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的“初饮白桃味酸奶饮品”按6元每瓶的价格已售出8瓶,剩余2瓶。因“初饮白桃味酸奶饮品”未登记入经营台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库存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证据四、由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管证据通知书》、《送达回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2022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局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初饮白桃味酸奶饮品”2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