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08 15:07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8号
当事人:安化县医药总公司长塘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682805913T 住所(住址):安化县长塘镇长冲村8组1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39****6614 当事人“安化县医药总公司长塘门市部”位于安化县长塘镇长冲村8组167号,从事药品零售。 2022年10月11日本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装有中药饮片“薏苡仁”、“白芷”的柜斗未按要求清斗,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中药饮片的装斗清斗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2年10月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对中药饮片进行清斗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2年10月1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对中药饮片进行清斗,未建立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2022年11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九项“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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