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5号
作者:奎溪所陈博 发布时间:2023-01-09 10:4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5号 当事人: 安化县奎溪镇涟源米酒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ML**** 住所: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 经营者:谢** 身份证号码:432502******7610 联系电话:13****6233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 2022年09月0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酒类制品生产加工活动,现场发现库存有原料葡糖糖淀粉酶17包(2kg/包)、大米副产品(包装袋标注:非食用和非食品原料)26包(50kg/包),库存有酒类制品:13坛,分别为:1.米酒4坛,价格分别标注为:5元(内有酒水4斤)、6元(内有酒水8斤)、8元(内有酒水20斤)、10元(内有酒水15斤);2.谷酒2坛,价格分别标注为:10元(内有酒水2斤)、12元(内有酒水3斤);3.金樱子酒2坛,价格标注为:12元(内有酒水80斤);4.土药子酒3坛,价格分别标注为:15元(内有酒水2斤)、15元(内有酒水8斤)、20元(内有酒水6斤);5.杨梅酒1坛,价格标注为:10元(内有酒水130斤);6.杨桃酒1坛,价格标注为:10元(内有酒水90斤)。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本局于检查当日将当事人生产车间及涉案物品予以查封,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于2018年6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投资5万元左右租用场地、购买设备设施、进购原材料,采用传统酿造工艺在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从事米酒、谷酒加工及销售。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相关的生产经营凭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加工销售的酒类制品的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无法查明,库存酒制品按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4824元。 另查明,当事人库存的26包(50kg/包)加工原料大米“副产品(非食用和非食品原料)”于2022年8月19日向溆浦低庄刘立兴酒业店(经营者刘立兴)采购,价格165元/包,货值金额为4290元,经第三方机构检测前述原料所检项目符合《食品案例标准 食品中污染污染物限量》。 2022年11月10日本局复查发现你已经停止酒类制品生产加工,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2年2022年9月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5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酒类制品加工销售及加工原料大米副产品的来源渠道等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大米副产品原料的采购数量、金额、来源渠道等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违法线索移送及协助调查函(安市监协查〔2022〕032001号),以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物流记录,证明本局要求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事实; 证据七,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局提供的回复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大米副产品原料的来源情况; 证据八,本局向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检验授权委托书一份、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一份、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FW2206170检验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大米副产品原料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于2022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酒类制品生产加工,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酒类制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等情节,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二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但不得减轻行政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3目“3.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一般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到2.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5倍到4.5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13坛自酿酒(米酒4坛,共47斤;谷酒2坛,共5斤;金樱子酒2坛,共80斤;土药子酒3坛,共16斤;杨梅酒1坛,共90斤;杨桃酒1坛,共130斤); 二、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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