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7 14:19 信息来源: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9号 当事人:湖南半江文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R4XXD78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 2022年10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朱师傅防潮糖粉(调味糖粉):数量:1罐,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0-01-14,保质期:12个月;2.福樹水蜜桃糖浆(调味糖浆):数量:1瓶,净含量:1.2kg,生产日期:20200416,保质期:12个月;3.豆满贯燕麦罐头(杂粮罐头):数量:4罐,净含量:880克,生产日期:20200810,保质期:24个月;4.豆满贯紫米罐头(杂粮罐头):数量:2罐,净含量:880g,生产日期:20200801,保质期:24个月;5.幽兰阿萨姆:数量:1包,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1年4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6.宇治新绿(调味抹茶):数量:1包,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0年09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已打开未使用,剩余1kg;7.菓饮芒果饮品果粒酱:数量:1瓶,净含量:1.1kg,生产日期:2021.08.03,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使用0.9kg,剩余0.2kg;8.菓饮茉莉花茶浆:数量:1瓶,净含量:1.1kg,生产日期:2021.06.15,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使用0.6kg,剩余0.5kg;9.味大大混合小芋圆(香芋、地瓜、紫薯):数量:2包,净含量:1000g,生产日期:20201008,保质期:-18℃冷冻12个月;10.味大大原味芋泥(速冻面米食品):数量:3包,净含量:1000g,生产日期:2020年09月03日,保质期:12个月。2022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天),2022年12月22日,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安化县城南区雪峰湖大道上海城9-301号门面从事书箱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饮料、糕点制作销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因你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除2022年7月至10月可供核实的食品销售额为2465.6元外,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总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 另查明,上述已过期的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从“湖南沃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陆续购进,因专业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份离职后,当事人未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仅制作销售鲜榨水果汁和华夫饼。 2022年12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已办理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停止提供餐饮服务,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吴玫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以及廖继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廖继君协助案件调查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8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廖继君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职员丁美君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丁美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食品原料采购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7月至10月的食品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具体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以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限期当事人提供材料的情况; 证据九,本局于2022年12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经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放弃陈述权、申辩权的书面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朱师傅防潮糖粉(调味糖粉)1罐、福樹水蜜桃糖浆(调味糖浆)1瓶、豆满贯燕麦罐头(杂粮罐头)4罐、豆满贯紫米罐头(杂粮罐头)2罐、幽兰阿萨姆1包、宇治新绿(调味抹茶)1kg、菓饮芒果饮品果粒酱0.2kg、菓饮茉莉花茶浆0.5kg、味大大混合小芋圆(香芋、地瓜、紫薯)2包、味大大原味芋泥(速冻面米食品)3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6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