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2 10:0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4号 当事人:安化县茶酉恒祥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DH0LH7W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经开区茶酉社区金竹坪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经开区茶酉社区金竹坪村四组,从事百货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爆椒素牛筋”,净含量:33克,生产日期:2022.01.03,保质期:6个月,数量有2包;2.“引口馋宠辣族”,净含量:38克,生产日期:20220209,保质期:150天,数量有3包;3.“蟹味棒”,净含量:42g,生产日期:20220301,保质期:150天,数量有5包;4.“手抓饼”,净含量:22克,生产日期:20220116,保质期,5个月,数量有11包;5.“八爪烧”,净含量:35克,生产日期:20211124,保质期:150天,数量有7包;6.“百味丝”,净含量:38克,生产日期:20220417,保质期:6个月,数量有3包;7.“珠江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10925,保质期:12个月,数量有3瓶;8.“银鹭桂圆莲子八宝粥”,净含量:360克,生产日期,20201023,保质期:24个月,数量有2瓶。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爆椒素牛筋”,是当事人从东坪镇步行街进购的,进购数量为20包,进购价格为0.75元/包,进购金额为15元,销售价格为1元/包,已销18包,库存2包,库存货值金额为2元;2.“引口馋宠辣族”是当事人从东坪镇步行街进购的,进购数量为20包,进购价格为0.75元/包,进购金额为15元,销售价格为1元/包,已销17包,库存3包,库存货值为金额3元;3.“蟹味棒”是当事人从东坪镇步行街进购的,进购数量为20包,进购价格为0.75元/包,进购金额为15元,销售价格为1元/包,已销15包,库存5包,库存货值金额5元;4.“手抓饼”是当事人从东坪镇步行街进购的,进购数量为50包,进购价格为0.35元/包,进购金额为17.50元,销售价格为0.50元/包,已销39包,库存11包,库存货值金额为5.5元;5.“八爪烧”是当事人从东坪镇步行街进购的,进购数量为20包,进购价格为0.75元/包,进购金额为15元,销售价格为1元/包,已销13包,库存7包,库存货值金额7元;6.“百味丝”是当事人从东坪镇步行街进购的,进购数量为20包,进购价格为0.75元/包,进购金额为15元,销售价格为1元/包,已销17包,库存3包,库存货值金额为3元;7.“珠江啤酒”是珠江啤酒的代理给当事人送过来的,进购数量为1箱(12瓶/箱),进购价格为28元/箱,进购金额为28元,销售价格为3元/瓶,已销9瓶,库存3瓶,库存货值金额为9元;8.“银鹭桂圆莲子八宝粥”是当事人亲戚拿过来的,数量为1箱(12瓶/箱),销售价格为3元/瓶,已销10瓶,库存2瓶,库存货值金额为6元。上述库存食品货值总金额共计40.5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4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黄利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两张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经开区茶酉社区金竹坪四组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本局已于2023年0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 2023 〕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爆椒素牛筋”2包、“引口馋宠辣族”3包、“蟹味棒”5包、“手抓饼”11包、“八爪烧”7包、“百味丝”3包、“珠江啤酒”3瓶、“银鹭桂圆莲子八宝粥”2瓶;
2.罚款10000元。
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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