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7 11:2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东坪镇青山园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657743092312D6001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青山园村村民服务中心

经营者:刘解勇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89******

住址:安化县东坪镇青中村凤形山村民组295号

2022112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万痛灵贴”筋骨医用冷敷贴,(标示产品名称:筋骨医用冷敷贴,型号:风湿类风湿型,规格:70mm*100mm,包装规格:5贴/袋,产品备案号:陕西械备20180129号,生产备案号:陕西食药监械生产备20170040号,生产批号:190501,生产日期:20190509,有效期至20210508已过期,数量为2袋本局当场予以扣押,2022年12月1日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过期的筋骨医用冷敷贴是当事人2020年5月9从安化县医药总公司进购的,进购数量为10袋,进购单价0.85元/袋,进购金额为8.5元,当事人自述,销售价格为3元/袋,至本局调查时止,已使用8袋,剩余2袋,库存货值金额为6元。因当事人未对上述过期的筋骨医用冷敷贴建立完整的使用记录,“万痛灵贴”筋骨医用冷敷贴过期后的使用数量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贺宁波、主要负责人刘解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刘解勇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提取的“万痛灵贴”筋骨医用冷敷贴包装袋两个,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以及配合我局开展检查与调查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进购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筋骨医用冷敷贴(生产批号:190501,有效期至20210508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进购“万痛灵贴”筋骨医用冷敷贴供货商资质;

证据七,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两,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九,本局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万痛灵贴筋骨医用冷敷贴2袋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1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