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7 11:2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东坪镇青山园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657743092312D6001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青山园村村民服务中心 经营者:刘解勇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89****** 住址:安化县东坪镇青中村凤形山村民组295号 2022年11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万痛灵贴”筋骨医用冷敷贴,(标示产品名称:筋骨医用冷敷贴,型号:风湿类风湿型,规格:70mm*100mm,包装规格:5贴/袋,产品备案号:陕西械备20180129号,生产备案号:陕西食药监械生产备20170040号,生产批号:190501,生产日期:20190509,有效期至20210508)已过期,数量为2袋,本局当场予以扣押,2022年12月1日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过期的筋骨医用冷敷贴是当事人于2020年5月9从安化县医药总公司进购的,进购数量为10袋,进购单价0.85元/袋,进购金额为8.5元,当事人自述,销售价格为3元/袋,至本局调查时止,已使用8袋,剩余2袋,库存货值金额为6元。因当事人未对上述过期的筋骨医用冷敷贴建立完整的使用记录,“万痛灵贴”筋骨医用冷敷贴过期后的使用数量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贺宁波、主要负责人刘解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刘解勇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提取的“万痛灵贴”筋骨医用冷敷贴包装袋两个,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以及配合我局开展检查与调查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进购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筋骨医用冷敷贴(生产批号:190501,有效期至20210508)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进购“万痛灵贴”筋骨医用冷敷贴的供货商资质; 证据七,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两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万痛灵贴”筋骨医用冷敷贴2袋;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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