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2 16:4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美一造型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LY3M41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陶澍大道90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太辉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阿丘村第六村民组56号 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11支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中3支已开封使用:产品名称:采洁染发膏,净含量:100ml,限用日期分别为:2020/07/25、2021/03/27、2020/05/25、2019/06/04、2021/04/14、2020/12/13、2019/06/04、2021/03/27、2019/11/22、2021/04/14、2020/05/25。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月13日,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采洁染发膏是当事人于2018年1月从安化县石柳日用品店购进,购进数量为30支,购进价格为4.5元/支,购进金额为135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按人次进行收费的,一人一次用两支,收费标准为98元/人,单支售价为49元/支。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441元。 2022年12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已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二、本局于2022年11月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情况。 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2年12月1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和经过。 五、本局于2022年12月2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02月15日,本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采洁染发膏11支(其中3支已开封使用);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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