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 203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4 15:2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 203 

 

当事人:安化县金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化县金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登记号码:91430923MA4L589346

地址: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白沙溪村沙坪七组

法定代表人:曾某

主要负责人:曾某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青年路102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89********

2022年10月24日本局收到关于当事人公司违法发布广告的举报材料,2022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核查立案,现查明:

当事人公司生产经营以茶叶籽为原料制作的茶叶籽油、以胡椒为原料制作的胡椒碱,这些产品不属于保健食品、药品或具有特定功效的特殊化妆品,不具备保健、预防和治疗疾病、减肥等功能。但当事人公司为推销产品,在自有的企业官方网站上于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10月24日发布“含有茶叶籽油具有很高的抗氧化,抗衰老,防“三高”等功能,同时茶叶籽油具有很高的渗透性,与皮肤的脂肪酸构成比例极为接近,亲和性很好,可滋养皮肤,用于化妆品是天然润肤露”;于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10月24日发布包含“胡椒碱是一种光谱抗惊厥药,对小鼠实验性电惊厥有良好的对抗作用,对戊四氮,印防己毒素,士的宁,以及脑室内注射筒箭毒碱,谷氨酸等引起的惊厥发作和听源性发作,都有不同程度的对抗作用,对某些类型的癫痫病也有疗效,胡椒碱对蝇类的毒性比除虫菊高。用于白兰地添加剂,使有辛辣味。也用作杀虫剂。此外,它还是中国治疗癫痫验方(白胡椒和萝卜)中主要抗惊厥成份,食品业中用作辛辣原料,具杀菌作用”。对产品的功能作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查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企业官网的年租赁费用为250元,未产生其他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由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2〕第100号)复印件一份,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张,企业页面截图6证明当事人在企业官方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份,微信付款截图一张,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和制作费用等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公司改正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报告,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当事人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商业信息推销自己所生产经营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广告活动,当事人公司发布的上述商业信息属于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

当事人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公司发布广告的费用低于5万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反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第二项1目之(1)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 月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