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4 15:3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号
当事人:安化县谌艳行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7MNA5H
住所(住址):安化县田庄乡文溪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谌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2022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化妆品超过了使用期限:1.佳洁士牙膏:数量:4支,净含量:12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2/11/13,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号:粤妆20160024。2.高露洁牙膏:数量:5支,净含量:14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2/10/25,标示生产企业:高露洁棕揽(中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41。3.高丽莱沐浴露:数量:1瓶,净含量:1.3L,限期使用日期:2022/9/28,标示生产企业:汕头市澳香琪日化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578。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三种化妆品是当事人2020年9月从手机微信下单,在长沙金鑫日化店进购的,通过物流发货到当事人这里,联系方式137********。1、佳洁士牙膏进购价7元/支,共进购6支,已经售出2支,销售价为9元/支,库存4支,2、高露洁牙膏进购价6.2元/支,共进购6支,已经售出1支,销售价为8元/支,库存5支。3、高丽莱沐浴露进购价16元/瓶,共进购6瓶,已经售出5瓶,销售价为20元/瓶,库存1瓶,以上共计库存货值96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销售获利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店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者谌艳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店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9张,证明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室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3年2月9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佳洁士牙膏”4支、“高露洁牙膏”5支、“高丽莱沐浴乳”1瓶。
2.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