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1 14:29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345

 

当事人:安化县琦琦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WRK89P                                          

住所(住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黄自元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谌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430****************

2023年2月16日,我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黄自元路191号的安化县琦琦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1.“柔媄极丰盈造型啫喱”,标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10191,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2019/03/21,2022/03/20),数量一瓶,净含量:850ml,已开封使用,剩余约420ml;2.“三荣染发膏”标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355,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SR18062607,2021/08/25),净含量:100ml,数量有3盒。本局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柔媄极丰盈造型啫喱”是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份从石榴美业进购,进购数量为1瓶,进购价格为30.00元/瓶;“三荣染发膏”是当事人从石榴美业进购,数量4盒,进购价格为10.00元/盒。上述化妆品主要用于店内顾客染发、发型定型。至本局调查时止,“柔媄极丰盈造型啫喱”余1瓶(已开封使用,剩余约420ml),“三荣染发膏”余3盒,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4.8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5份,证明经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法律文书,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方式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2030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柔媄极丰盈造型啫喱”1瓶(剩余约420ml)、“三荣染发膏”3盒

2.罚款5000元

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3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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