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9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3 14:42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98号 当事人:湖南省珏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QBAJ304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明珠路西金桥店122-1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33****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明珠路西金桥店122-129号 2023年1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未对使用的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编号:LD190313A1-0140,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3317-2022)的安全阀(产品编号:62838,型号:A27W-16T型,许可证编号:TSF710101-2020)、压力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市监特令〔2023〕1040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2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2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对上述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市监特令〔2023〕104004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储气罐。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4日购进上述储气罐一个,于2020年4月投入使用,主要用于吸灰,至案发,当事人一直未对该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023年3月21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已对上述储气罐的安全阀进行了校验,校验合格铭牌编号:0680,下次效验日期:2024年2月;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所已对上述储气罐的压力表进行了校验,检定合格证证号:H23013306,有效期至:2023年8月19日。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胜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二、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黄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黄艳协助案件调查的事实。 三、由当事人提供的《永晟木工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上述储气罐的购买及使用单位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3年1月4日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市监特令〔2023〕104001号),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五、本局于2023年2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市监特令〔2023〕104004号)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逾期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的事实。 六、本局于2023年2月16日制作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七、本局于2023年2月2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事实。 八、本局于2023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安全阀校验合格铭牌、压力表检定合格证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其属于首次违法,已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受到疫情的严重影响、经营亏损,希望从以人为本、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和谐社会出发,柔性执法,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复核,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储气罐,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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