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 7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5 11:51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 号 当事人:安化县烟溪镇国林心相印茶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CH533M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烟溪镇陈竹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17 联系电话:1536******8 2023年02月0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下列三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宫廷桃酥,数量:12个,生产日期:2022/06/17,保质期:6个月。2.佳为牌绿豆爽,数量:1个,生产日期:2022/07/29,保质期:6个月。3.甜馨奇牌蜂蜜软麻花,数量:3个,生产日期:2022/07/01,保质期:180天。本局依法对上述三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经查,上述三种食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从烟溪镇王中王批发部购进的,“宫廷桃酥”购进15个,进价为0.8元/个,零售价为1元/个;“佳为牌绿豆爽”购进5个,进价为0.8元/个,零售价为1元/个;“甜馨奇牌蜂蜜软麻花”购进5个,进价为0.8元/个,零售价为1元/个。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16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苏国林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妻子龚*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及其妻子的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3年2月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九张,提取的食品外包装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本局于2023年2月8日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4.本局于2023年2月2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提取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和《进货单》《进货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于2023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62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宫廷桃酥”12个;“佳为牌绿豆爽”1个;“甜馨奇牌蜂蜜软麻花”3个。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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