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0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1 15:02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06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茶马部落恒太城柴火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NYAU67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432************ 联系方式:133******** 2023年3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恒宝冰花酸梅酱”,净含量:330克,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打印(2021年4月18日),数量有4瓶;2.“鼎丰南乳汁”,净含量:440克+赠4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2021年01月15日),数量有1瓶;3.“广味源沙姜粉”,净含量:454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袋喷码(批号Q14,20210326),数量有1包,已开封使用,剩余重量为190克。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恒宝冰花酸梅酱”、“鼎丰南乳汁”和“广味源沙姜粉”均用于制作烤鸭,上述食品均为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从网络电商平台“拼多多”进购的,其中“恒宝冰花酸梅酱”进购数量为1件(6瓶/件),进货单价30元/件,已使用2瓶,现剩余4瓶;“鼎丰南乳汁”进购数量为1件(6瓶/件),进货单价36元/件,已使用5瓶,现剩余1瓶;“广味源沙姜粉”进购数量为1件(5包/件),进货单价30元/件,已使用4包,现剩余1包(剩余重量为190克)。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也没有建立相关的食品经营台账,食品原料过期后的使用情况及利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4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蒋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限期提供材料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以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字〔2023〕93号),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无异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项1目“(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恒宝冰花酸梅酱”4瓶,“鼎丰南乳汁”1瓶,“广味源沙姜粉”1包(190克);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