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4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3 10:0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147

当事人:安化县茗莜茶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LJBUXB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双塘村兴隆小区2号门面                                 

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19971012 * * * * 

联系方式:1302737 * * * * 

2023年3月21日本局接到投诉,投诉当事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销售的“华莱健”金茯(手筑茯砖)生产许可证编号有误。2023年3月27日本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年底注册拼多多网店并开始营业,店内主要经营安化黑茶、天尖、百两、茯砖等茶叶,其中被投诉的产品为“华莱健”金茯(手筑茯砖),其产品外包装标识为由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从安化传富茶业有限公司购进裸砖茶,数量40块(2kg/块),进购价60元/块,进购金额2400元,当事人自行包装后进行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华莱健”金

 




茯(手筑茯砖)外包装是2022年7月通过网络请广告公司订制,数量50个,价格5元/个。当事人将外包装图片发给广告公司,要求广告公司制作标注有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的包装,制作完成后,由广告公司发货到当事人。经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初步判断,该“华莱健”金茯(手筑茯砖)不属于其公司的产品,当事人也未经其授权允许销售公司产品。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包装了6块“华莱健”金茯(手筑茯砖),其中3块免费赠送给朋友,3块在拼多多网店已售出,销售金额210元;剩余的34块裸砖茶已退回安化传富茶业有限公司,未使用的44个外包装由当事人自行作废处理,已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建账,不能提供有效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已注销拼多多网店,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华莱健”商标已经注册,注册人: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湖南省安化县冷市镇冷家嘴居委;注册日期:2015年01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13日;注册号为13488298号;商品/服务: 餐厅; 茶馆; 寄宿处; 流动饮食供应; 活动房屋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烹饪设备出租。

上述事实,有些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等事项。

证据三,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举报照片3张,证明案件来源的信息。

证据四,2023年 3月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现场照片4张,拼多多网络平台网店信息照片3张,证明本局在当事人未发现涉案商品,以及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3月28日、2023年5月1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2023年5月5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被询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库单》、《检验报告》、《退货单》各一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与被询问人之间裸砖茶交易的相关事实。

证据七,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华莱健”《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华莱健”金茯(手筑茯砖)不属于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以及“华莱健”为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并结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项1目“(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减轻做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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