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9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0 16:2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202392

当事人:安化县新胜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GXGG32

经营场所:安化县乐安镇蚩尤村

投资人:陈**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50****

2023年3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化妆品已过期:1、拉芳加强定性活性营养啫喱水,净含量:140ml,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粤妆20160263,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1425642/20220922,数量:5瓶;2、拉芳水润去屑营养柔顺洗发露,净含量:750ml,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粤妆20160263,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5533559016/20230225,数量:1瓶。本局依法对上述过期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从安化雪儿日化进购的,“拉芳加强定型活性营养啫喱水”进购10瓶,进购价为7.5元/瓶,销售价为10元/瓶,“拉芳水润去屑营养柔顺洗发露”进购12瓶,进购价为32元/瓶,销售价为38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拉芳加强定型活性营养啫喱水”已售出5瓶,库存5瓶,库存货值金额为50元,“拉芳水润去屑营养柔顺洗发露”已售出11瓶,库存1瓶,库存货值金额为38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进销记录,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陈胜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陈福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陈福香行使本案当事人相关权利的事实和被委托人陈福香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你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店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拉芳加强定型活性营养啫喱水”5瓶和“拉芳水润去屑营养柔顺洗发露”1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