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3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8 16:2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34号 当事人: 安化县乐安镇家有福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XJ1J7G 经营场所:安化县乐安镇乐高社区 负责人:肖建民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30****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乐高社区 2023年5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食品:1.“酒意花生”,净含量:26克,生产日期2022/11/10,保质期:6个月,共11包;2.“马赛克蒟蒻果冻(芒果味)”;净含量:65克;生产日期:2022.05.01,保质期:12个月,共7包。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酒意花生”是当事人从梅城龙达食品批发部进购的,共进购1盒(20包/盒),进价0.75元/包,销售价1元/包,“马赛克蒟蒻果冻(芒果味)”是当事人从梅城京东惠家批发部购进的,共进购一袋(10包/袋),进价0.9元/包,销售价1元/包,截止本局调查时止,“酒意花生”已售出9包,剩余11包,库存货值金额为11元,“马赛克蒟蒻果冻(芒果味)”已售出3包,剩余7包,库存货值金额为7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你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以及经营者肖建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5月1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以及涉案食品的进货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5月1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询问、取证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酒意花生” 11包,“马赛克蒟蒻果冻(芒果味)”7包;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月2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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